農藥販賣業執照遺失或毀損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申請補 發或換發,並繳納證照費。 前項遺失之執照日後發現者,應向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繳銷。 第一項執照之補發或換發,其字號應與原執照相同,並註明補發或換發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