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民宿經營者應設置停車車位。
  民宿經營者無停車位時,應向他人借用或租用停車位。
  前項向他人借用或租用之停車位,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滿、終止或
  停車位因故不堪使用時,並應續租、續借或另行辦理租用、借用。
  停車位與民宿申請基地範圍之距離不得逾 100公尺,並應設置供旅客使
  用告示牌。
  第二項之停車位,民宿經營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或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及停車位與申請基地範圍之相對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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