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經營者應設置停車車位。 民宿經營者無停車位時,應向他人借用或租用停車位。 前項向他人借用或租用之停車位,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滿、終止或 停車位因故不堪使用時,並應續租、續借或另行辦理租用、借用。 停車位與民宿申請基地範圍之距離不得逾 100公尺,並應設置供旅客使 用告示牌。 第二項之停車位,民宿經營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或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及停車位與申請基地範圍之相對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