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所有條文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管理民宿之設置及經營,以促
  進本縣民宿健全發展,除依交通部發布之「民宿管理辦法」辦理外,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府為輔導管理本縣民宿,得由觀光處會同建設、消防、警察、衛生等
  有關單位組成聯合稽查輔導小組,對民宿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輔導
  。

  本府為審查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特色民宿申請登記案,得成立民
  宿特色審查小組辦理民宿特色項目標準之研擬及執行評審事項,其組織
  及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民宿建築物基地內不得有其他違章住宿用建築物。

  民宿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檢附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之核准建築物平面圖影印本。
  二、檢附供民宿使用之客房內部裝修材料之防火證明文件或專業人員簽
      註之證明文件。
  三、消防設備配置圖。
  四、各項消防設備合格證書及審核認可書(包括出廠證明)。
  五、各項消防設備照片(請以3*5或4*6彩色照片,並以A4紙張
      黏貼並加註說明)。

  民宿經營者應設置停車車位。
  民宿經營者無停車位時,應向他人借用或租用停車位。
  前項向他人借用或租用之停車位,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滿、終止或
  停車位因故不堪使用時,並應續租、續借或另行辦理租用、借用。
  停車位與民宿申請基地範圍之距離不得逾 100公尺,並應設置供旅客使
  用告示牌。
  第二項之停車位,民宿經營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書或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及停車位與申請基地範圍之相對位置圖。

  民宿經營者應於送件申請時檢附民宿服務人員健康證明表及飲用水證明
  表。
  前項民宿服務人員健康證明表檢查項目應有血清檢驗、X光驗;飲用水
  證明表檢查項目應有砷含量、氮含量、生菌數、腸桿菌群細菌。

  民宿經營者自行歇業,應自歇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申請書,並檢具民
  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誌,報請本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本縣民宿經營者依法成立之民宿相關協會團體,應受本府之監督輔導。

  本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民宿經營輔導團,辦理輔導本縣民宿之經營行
  銷推廣及服務品質提昇事項。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