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主任、組長、幹事、護理師(或護士)、管
理員及書記。
一、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一人,並由校長就曾任一級
單位主管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一級單位主任,除人事室、會計室主任由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
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
教師聘兼之。
四、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
能之教師擔任之。
五、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
任之。
六、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
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一項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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