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圖書館,各處
(室)、館以下得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教育組;三
十班以上者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試務組、資訊教育組、實
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
、衛生保健組;三十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社團活動
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特教組。
五、圖書館:得設讀者服務組、技術服務組。
學校依校務發展需要,調整各處(室)、館組別、名稱及掌理事項,需報
經本府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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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各處(室)、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
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資訊教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
、定期考試、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
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圖書館:推動圖書館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
等事項。
五、輔導處(室):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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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主任、組長、幹事、護理師(或護士)、管
理員及書記。
一、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一人,並由校長就曾任一級
單位主管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一級單位主任,除人事室、會計室主任由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
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
教師聘兼之。
四、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
能之教師擔任之。
五、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
任之。
六、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
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一項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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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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