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準則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南投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中學)其校名統稱「南投縣立某某高級
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
育處處之指導監督,綜理校務。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學部,其班級數以國、高中合併計算。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處(室)、圖書館,各處
(室)、館以下得設各組:
一、教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教育組;三
    十班以上者得設教學組、註冊組、設備組、試務組、資訊教育組、實
    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三十班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
    、衛生保健組;三十班以上者,得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社團活動
    組、體育運動組、衛生保健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處(室):得設輔導組、資料組、特教組。
五、圖書館:得設讀者服務組、技術服務組。
學校依校務發展需要,調整各處(室)、館組別、名稱及掌理事項,需報
經本府核准後,施行。

高級中學各處(室)、館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
    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資訊教育、新生入學、升學作業
    、定期考試、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
    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
    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等事項。
四、圖書館:推動圖書館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開發及推廣服務
    等事項。
五、輔導處(室):學生輔導工作事項。

高級中學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主任、組長、幹事、護理師(或護士)、管
理員及書記。
一、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或秘書一人,並由校長就曾任一級
    單位主管以上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一級單位主任,除人事室、會計室主任由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
    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
    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
    教師聘兼之。
四、學校設輔導處(室),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專業知
    能之教師擔任之。
五、學校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於專任輔導教師中遴聘一人兼
    任之。
六、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
    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第一項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介派及遷調,
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高級中學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高級中學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
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設各種委員會。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學校應擬訂職員員額編制表,報請本府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