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以編有單位預算、單位預算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
算分預算之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由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之。
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權責之劃分,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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