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以編有單位預算、單位預算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 算分預算之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由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定之。 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權責之劃分,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