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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造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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