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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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
  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
  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