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教育經費、一般教育 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餘並滾存基金於 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