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補助及協助收入。 八、受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造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