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解聘(派):
一、與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有商業往來。
二、向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進行關說、請託。
三、涉及妨礙教育或青少年身心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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