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學校及機構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向支持
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
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及機構申請後一個月
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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