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整合相關資源推動特殊教育,並依特殊
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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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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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主管機關管轄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
(以下簡稱學校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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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
各單位:
一、臺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四、臺南市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特教輔導團)。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
者,主管機關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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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特諮會:提供支持網絡發展之諮詢及成效評估。
二、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三、特教中心:
(一)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所需
服務。
(二)協助各校學生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
服務、支持服務、諮詢及輔導。
(四)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五)辦理學生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
(六)受理學校及機構特殊教育學生通報及轉銜申請。
四、特教輔導團: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教師專業諮詢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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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及機構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向支持
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
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於學校及機構申請後一個月
內,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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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網絡各單位得依其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
,並編列相關經費。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開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與
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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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
與編列年度預算及經費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及機構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
務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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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網絡各單位與學校及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及
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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