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中途入教保服務機構者,以實際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費基準日,
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
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前項就讀日數比例,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
之日數計算;就讀月數比例,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
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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