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運用應由使用機關或單位擬定計畫及預算,明定為支出、補助
  或貸與方式,送經本府核准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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