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契約應載下列事項:
一、本府、受託對象之名稱。
二、委託服務之名稱、性質、項目或範圍、服務對象及人數、服務方式、
服務時間、服務人力。
三、委託之期限。
四、本府與受託對象之權利義務。
五、委託服務內容之變更。
六、本府所提供經費項目、金額、計算基準、撥付日期、與憑證核銷等方
式及相關事宜之執行。
七、受託對象對於本府所提供之服務設施、設備應負使用、管理、維修之
權利義務。
八、受託對象之收費規定、委託服務稅捐負擔、財務運用、提供服務及法
律責任之歸屬。
九、對服務對象權益之保障。
十、契約變更、解除、終止、續約及違約責任之約定。
十一、如需公證時,其費用負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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