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獎勵產業類別如下:
一、多功能經貿園區:
(一)物流業。
(二)數位內容業。
(三)運動休閒服務業
(四)觀光及醫療服務業。
(五)研發服務業
(六)企業營運總部、研發中心。
(七)資訊軟體產業。
(八)電子電信研發業。
(九)遊艇產業。
(十)綠色能源產業。
(十一)會展產業。
(十二)生物科技業。
(十三)文化創意產業。
(十四)綠建築產業。
二、航空貨運園區:航空貨運業。
三、遊艇產業專區:遊艇及其關聯產業。
四、駁二藝術特區:文化創意產業及經本府文化局核定之相關投資產業
。
前項各產業不得牴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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