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之獎勵產業類別如下:
  一、多功能經貿園區:
    (一)物流業。
    (二)數位內容業。
    (三)運動休閒服務業
    (四)觀光及醫療服務業。
    (五)研發服務業
    (六)企業營運總部、研發中心。
    (七)資訊軟體產業。
    (八)電子電信研發業。
    (九)遊艇產業。
    (十)綠色能源產業。
    (十一)會展產業。
    (十二)生物科技業。
    (十三)文化創意產業。
    (十四)綠建築產業。
  二、航空貨運園區:航空貨運業。
  三、遊艇產業專區:遊艇及其關聯產業。
  四、駁二藝術特區:文化創意產業及經本府文化局核定之相關投資產業
      。
  前項各產業不得牴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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