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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動產贈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贈與之縣有動產,管理機關於交付受贈人接管後,應按財產性質依規定 程序辦理財產減損,並列入年度報表送本府處理。為財產減損之登記者 ,應於交付後一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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