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但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地號或毗鄰
  土地申請數家相關設施,如經確認不影響附近農業生產環境及交通順暢
  ,且不違背設施設置之相關規定者,得同意申請設置,惟其申請基地之
  面積合計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前項申請基地面積,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