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之太陽光電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計入樓地
板面積:
一、從露臺起算高度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二、太陽光電板水平投影面積占太陽光電設施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七十以
    上。
前項太陽光電設施得突出建築物外牆。但不得逾外牆面一公尺及建築基地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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