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期滿,由庇護處所函知轉介單位負責辦理離所,在未離所前之費用 仍由轉介單位負擔。個案在庇護期間若未經縣府評估認可,或未依作息 規定擅自離開庇護處所者,應即通知轉介單位及其監護人處理。必要時 應視實際情況報警協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