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少年庇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6日

條文關聯

  庇護期滿,由庇護處所函知轉介單位負責辦理離所,在未離所前之費用
  仍由轉介單位負擔。個案在庇護期間若未經縣府評估認可,或未依作息
  規定擅自離開庇護處所者,應即通知轉介單位及其監護人處理。必要時
  應視實際情況報警協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