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停車場內不得有廣告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
  依相關法規處理,商品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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