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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停車場內不得有廣告或其他商業行為,違反者,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 依相關法規處理,商品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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