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汽車牌照選號及標售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汽車所有人選用或標購號碼,除應繳納選號或得標金額外,並應依據「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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