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路邊停車場特別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使用路邊停車場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有毀損,應予修復;
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並得向申請人追償之;不能修復者,申
請人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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