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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路邊停車場特別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人使用路邊停車場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有毀損,應予修復; 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並得向申請人追償之;不能修復者,申 請人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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