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路邊停車場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按 現行收費費率及使用範圍,依下列方式之一繳納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 為放棄使用: 一、按使用日數計算。 二、按月計算。 前項第二款按月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於計時收費路段:以現行每小時收費費率乘以一百六十計收。 二、於計次收費路段:以現行每次收費費率乘以四十計收。 申請人依第一項第二款按月計算方式繳費時,使用日數有未滿一個月者, 仍以一個月計收。 路邊停車場供本府各機關作停車以外使用者,免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