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路邊停車場特別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431861200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條文,自104年4月9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路邊停車場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按
現行收費費率及使用範圍,依下列方式之一繳納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
為放棄使用:
一、按使用日數計算。
二、按月計算。
前項第二款按月計算之規定如下:
一、於計時收費路段:以現行每小時收費費率乘以一百六十計收。
二、於計次收費路段:以現行每次收費費率乘以四十計收。
申請人依第一項第二款按月計算方式繳費時,使用日數有未滿一個月者,
仍以一個月計收。
路邊停車場供本府各機關作停車以外使用者,免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