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寵物骨灰拋灑植存專區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使用本設施,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實施拋灑植存之寵物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研磨設備處理。
二、寵物骨灰拋灑植存應依主管機關指示,分別於拋灑或植存區依劃定之
    地點、方向依序拋灑或埋入;寵物骨灰埋入時應裝入主管機關提供之
    容器,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埋入深度應距地面逾
    三十公分,並應於上方覆蓋逾十公分土壤後,恢復土地原有樣貌。
三、拋灑或植存現場不得舉行祭拜或焚燒紙錢等儀式,且不得設立紀念標
    誌、記號或有其他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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