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動物保護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領
取檢舉獎勵金,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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