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71
人,瀏覽人次:
90125145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動物保護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領取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領 取檢舉獎勵金,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