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產製品買賣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販賣庫存象牙及其產製品,應於販賣時開具載明買受人及買受人地址、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使用統一發票時應於「營
  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乙欄蓋有統一發票專用章,免用統一發票者
  ,改以備有流水號或編號之收據替代。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製作交易總表並造
  冊陳報本府。
  第一項應記載事項及第二項應陳報事項,應於申請時切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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