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掌理各該主管業務。 處置副處長一人,承各處長之命,襄助處務。 除前項外,本府置科長、技正、督學、專員、社會工作師(員)、管理師 、營養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