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行法第 10270233500號令修正公布 第6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條文暨編制表;除第6條、第14條自民 國103年1月1日生效外,餘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屏東 縣政府屏府行法字第 10582658001號令修正公布屏東縣政府編制表,自 106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屏東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導,掌理各該主管業務。
處置副處長一人,承各處長之命,襄助處務。
除前項外,本府置科長、技正、督學、專員、社會工作師(員)、管理師
、營養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自治條例由本府擬訂,提請縣議
會通過,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公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第十四條自一百零三年
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