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以外之下列縣有財產,其保管或使用,仍依其他
  有關法令辦理。
  一、圖書、史料、古物及珍貴動產、不動產。
  二、縣營事業之生產材料。
  三、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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