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縣長為主
  任委員,以農業發展處處長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七人,由縣長就本縣轄
  內相關單位,及具農業產業、產製貯銷專長之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遴聘任之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聘期內因故改聘任者
  ,其聘期至原聘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
  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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