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雇主應防止勞工於工作場所、宿舍或其他由雇主提供之活動空間有宰殺特
定寵物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食品之行為
。
前項所定之雇主,依該勞工行為時之勞雇關係認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勞工於工作場所宰殺特定寵物或販售其屠體應負相
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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