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發暫接水、電同意函,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轄鄉鎮公所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建築物位置圖。
  四、建築物平面圖。(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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