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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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偏遠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6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4日
  左列各款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其他類似右列各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前項建築物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