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電子展示廣告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廣告物許可
證或登記證規費,大型廣告物每件依工程造價二百分之一收取,中型廣告
物及小型廣告物每件依工程造價百分之一收取。但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一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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