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電子展示廣告主管機關應向申請人收取廣告物許可 證或登記證規費,大型廣告物每件依工程造價二百分之一收取,中型廣告 物及小型廣告物每件依工程造價百分之一收取。但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一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