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並得加收結算保證金:
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二十。但
    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
    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
    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採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訂之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新增條文考量同第五條之一說明第 1及第 3點。
三、為管理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風險,訂定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風
    險數值占市場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且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應於當日向本
    公司申報,本公司並得加收結算保證金。
四、原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有關結算會員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之未
    沖銷部位總額標準,調整訂於本新增條文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酌修文
    字,以精簡條文。
五、為規範結算會員應依規定繳交本公司加收結算保證金,訂定未依規定
    繳交者,本公司得採行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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