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事業規
模及業務情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
風險管理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六條所定資格條
件者,及未符合第八條第一項兼任職務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
會撤銷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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