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定置檢定合格之汽車里程計費表,如因配合車種需要,而須拆封改變
  其原設定信號數(轉數)者,除必要時,由標準檢驗局自行加封外,應
  由改變者(原製造或輸入廠商或其授權拆封之修理業者)自行加封並更
  正表蓋上緣銘板之設定信號數(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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