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之評估,製造業者應蒐集及監測符合客戶要求
之資訊。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前項資訊蒐集與使用之方法。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蒐集及使用客戶要求符合性資訊之方法,以維持品
質管理系統有效性之規定,參照ISO13485:2016版第8.2節部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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