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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一條之一
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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