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各級政府接續發給之退休
金及撫卹金發放日,及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
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放。但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
於例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發放。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族依第四十四
條規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年金,其發放日遇例假日時,比照
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明定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各級政府接續發給退休金、撫卹金及依本
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以及依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給
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發放日,遇例假日時之發放規定。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及前條所定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卹金及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日
時仍應於當日發放。但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
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放。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支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及年
撫卹金者,其發放日遇例假日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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