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屬自然毀損者,各級經管機關應逐項填具財產(動產)報廢單,按 帳面單位金額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其分級金額標準, 依照行政院頒規定辦理。 前項報廢財物之殘值應按分級核定依法處理,並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減帳 及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