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動產屬自然毀損者,各級經管機關應逐項填具財產(動產)報廢單,按
  帳面單位金額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其分級金額標準,
  依照行政院頒規定辦理。
  前項報廢財物之殘值應按分級核定依法處理,並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減帳
  及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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