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施檢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之一至第五十四條之四性能試驗,按申請送檢數量的百分之
  五抽檢,送檢數量不足一百只者以一百只計;抽檢有不合格者,則由同
  批送檢汽車里程計費表中,再行抽檢申請數量的百分之十,如仍有不合
  格時,則判定全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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