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之一至第五十四條之四性能試驗,按申請送檢數量的百分之 五抽檢,送檢數量不足一百只者以一百只計;抽檢有不合格者,則由同 批送檢汽車里程計費表中,再行抽檢申請數量的百分之十,如仍有不合 格時,則判定全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