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所領退休、撫卹、退撫儲金及資遣給與等退撫給 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支給並以退撫基金管理機 關為支給機關。
本條參照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依 法撥繳退撫儲金之任職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及離職時 所領退撫儲金等退撫給與之給付責任,屬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