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前條稽核規劃之內容,製造業者應考量稽核之對象、項目、內容及地點,
並參酌品質管理系統內各流程之重要性及先前稽核之結果訂定之。
前項內容,應包括稽核基準、範圍、頻率、方法及紀錄;稽核人員不得稽
核其自身職掌之工作。
〔立法理由〕
前條內部稽核規劃應考量事項及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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