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及同條第二項所定由各
級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核銷程序,應依會計法及
會計制度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及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亡
故後,其遺族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核銷程序。
二、查依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各
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
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
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準此,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於編製會計報告時
,無須檢附原始憑證至審計機關審核,且各機關辦理預算編列、原始
憑證審核及內部審核等程序,另由預算法及會計法規定之。爰於本條
明定依法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給與,及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
員亡故後,其遺族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核銷程序,應依會計法
及會計制度辦理,以資明確。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退撫法施行細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
一、國庫支出者,由原服務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
二、基金管理會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三、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或轉發機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
送審計處核銷。
四、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
處(室)核銷。
五、鄉(鎮、市)庫支出者,鄉(鎮、市)公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
,送主管縣(市)政府轉送審計處(室)核銷。
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支出者,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發
訖後,檢同領據,送主管直轄市政府轉送審計處核銷。
七、依預算法第四條成立特種基金之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支出者,於
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機關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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