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市有動產屬於自然毀損者,管理機關應逐項填具財產報廢單、按帳面單位
金額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其分級金額標準,依行政院
訂頒規定辦理,並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規定彙編財產報表,報請本府查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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