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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八條
製造業者應採用適當方法,監管及量測品質管理系統之流程。 經前項方法發現有流程目的未達成者,製造業者應提出矯正措施及實施, 確保產品之符合性。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採適當方式監測品質管理系統所有流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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